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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故意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进行限期治理。
  (三)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加强配套管网规划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升级改造,加强排污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6月1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公布和上报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监管,不断提高电力企业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透明度。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四)强化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
  强化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污染源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推行清洁生产,减少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通过“三废”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整体搬迁和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城市建成区企业退城入园和转型步伐。继续强化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建立完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动态管理和精细化监管。全面推行和实施网格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监察监测频次联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长期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实施限期治理和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关闭。严禁以罚代停、以罚代治。切实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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