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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3.自2009年以来,孵化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不低于入园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数的30%。

  4.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项目提供了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且优惠幅度不低于30%。

  5.为入园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项目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项目开发、融资担保等创业服务。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创业园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等。

  2.园区总体规划,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专门规划或相关内容。

  3.园区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服务的相关制度或内容以及已经提供管理服务简况。

  4.园区为入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的优惠扶持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5.园区内入驻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经工商部门注册)保有量相关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6.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有关情况等。

  (二)申报孵化基地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有关资质证书和手续。

  2.2009年以来,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简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3.2009年以来,孵化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简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4.孵化基地为入园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提供的优惠政策、帮助措施及有关证明材料。

  5.孵化基地为孵化后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活动提供创业服务的制度办法及工作简况。

  6.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有关情况等。

  四、申报认定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各地要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2012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审核表》、《2012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审核表》和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就业局;各初审单位必须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共同盖章确认。省就业局汇总、复核各地初审情况,提出复核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共同成立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到有关园区或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结合各地初审意见和省就业局复核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核后,认定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统一命名并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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