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2〕2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共青团市(州)委:
为充分发挥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助推作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14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自2009年6月以来为进入园区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扶持政策和有效服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均可申报。
2011年已经被认定为“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不再申报。
二、申报条件
各申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申报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
(一)申报创业园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
2.园区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进行了专项规划或明确了专门内容,在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的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进行了适当倾斜扶持。
3.园区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项目开发、融资担保等创业服务。
4.园区为入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了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且优惠幅度不低于30%。
5.自2009年以来,园区内入驻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经工商部门注册)保有量不低于10户或不低于总数的30%。
(二)申报孵化基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
2.自2009年以来,已经入园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或不低于入园孵化项目总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