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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一)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将安全事故信息和学生人身伤害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三)及时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型和不同程度,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伤害,学校已经采取防范管理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接受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干涉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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