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园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知识教育,依法处理校园治安案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七)做好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