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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1﹞10号),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严厉查处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组织开展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我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购销渠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稽通〔2011〕157号)、《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流通〔2011〕158号)和《开展元旦春节期间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1〕166号)要求,认真开展药品购销渠道自查。非药品与药品严格按区域分开管理,非药品冒充药品类产品下架停止销售。严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禁出租出借许可证、柜台、挂靠走票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经查证属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一律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其中,有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产、违法委托生产、已停产企业参与生产假药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对查证属实药品经营企业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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