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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宾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10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实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下同)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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