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市旅游局
(一)对未经消防审验合格的宾馆、饭店、酒店、景区不予星级评定,对存在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应当酌情降低或撤销其星级等次;
(二)负责排查和监督整改宾馆、饭店、酒店、景区等行业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适时组织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十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一)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促进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在指导和推进群众文化活动的普及与提高中,引入消防宣传教育内容;
(二)依法加强对影剧院、歌舞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行政许可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
(三)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公益性公共娱乐场所要督促整改。
十三、市卫生局
(一)负责排查和监督整改各类医疗机构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适时组织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二)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医院、疗养院等医院机构,不得批准。
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依法对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打击和惩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及相关产品的违法活动,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依法对本地区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生产、维修企业实施产品监控和检验;
(三)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时,将消防教育内容纳入培训考核范围。
十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每年应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实施1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
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核定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确认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时,应根据消防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未经公安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单位,不予批准;
(二)组织查处流通领域中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