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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原来宾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更改为来宾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一)指导街道、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消防工作,在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发展政策时,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其中,落实社区和乡村消防工作职责;
  (二)在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查验有关消防行政许可内容;
  (三)负责排查和监督整改行业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对不能按期整改的,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适时组织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在指导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时,应将消防教育内容纳入培训计划;
  (二)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政府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最低工资保障、养老医疗保险、工伤补偿和牺牲抚恤标准。
  九、市住建委
  (一)会同消防部门制定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会同消防部门编制本地区城镇消防专项规划,指导下级规划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对消防专项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
  (三)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落实城镇消防规划,按照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规划搬迁和改造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企业,改善城镇消防安全条件,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
  (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六)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市市政局
  (一)督促指导市政建设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城市道路的建设维修,使其达到消防车辆通行标准;在城市道路占用审批与管理时要严格防止集贸市场、商亭、摊区、施工工地、广告牌匾、停车场等占用消防车道、堵塞消防通道;负责违章占用道路的清理整顿,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挖沟、占道堵塞城市道路、占用防火间距时,应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二)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履行以下职责:落实城市消防规划,负责城市供水管网、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证其达到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对城市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满足灭火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或实施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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