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水利、电力、交通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监察、民委、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2.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指导制度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
3.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市直各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4.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张榜公示、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快项目推进。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发改、财政、民委、民政、国土、建设、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水库移民、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合力;要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四)着力扶持,援建帮扶
国土部门要将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且符合土地综合整治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可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危房改造的农户采伐自有林木自用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配套沼气池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通建制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加快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建设、财政、审计、民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等,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供给、施工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大力促进当地资源综合利用,努力建设节能环保示范新农村。
八、总结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结束后,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总结验收,2011年12月底完成并上报自治区危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