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相关县(区)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危房改造村屯进行勘察、调研,在制定村屯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再由市危改办分别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具体时间要求:2011年9月下旬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
2.开工建设阶段
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争取在2011年9月逐步启动,10月15日前全面开工,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按照市危改办要求做好相关进度报送工作。
3.竣工验收阶段
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2011年12月15日前竣工。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对完成改造的项目,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最迟在2011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验收任务,市本级在2011年12月下旬抽查验收,自治区在2012年1月底前组织抽查验收。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6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6万元。2011年第二批实施改造2500户,需要投资约9000万元。
(二)资金筹措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中央补助合计1500万元。
2.自治区配套资金:
自治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平均标准为5900元/户(其中,900元/户是财政直管县后自治区分担市级配套部分),共安排1475万元。
3.市、县配套资金:鉴于2011年已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市财政配套标准在2010年3000元/户基础上降低50%,降低部分由自治区与县按6:4比例负担,即自治区负担900元/户,县负担600元/户。按上述原则,2011年市本级配套1500元/户、县配套2600元/户,市县配套合计1025万元。其中:市级配套375万元、县级配套650万元。各县(区)要适当安排农村危房改造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建房成本、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宜平均分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进行村级公示。并报市危改办、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经县级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初步议定是否符合补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县级危改办。
4.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