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策制度体系,依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建立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充满活力的公共机构节能法规和制度标准体系,推进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继续贯彻落实《
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加快制定配套制度及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强化政策导向,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完善相关评价标准,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激励和惩罚政策,调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机制,制定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能源审计制度,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进行经济和技术评价。根据不同行业、系统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评价标准。建立节能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每年参加绩效考评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按40%的比例,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牌。每3年开展1次评选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由市人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给予表彰,实行奖优罚劣,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
(三)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需要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参与,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和业务技能。
加大节能宣传力度。全市公共机构要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每年一次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广泛张贴节能用语标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增强节能意识和能源节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构建节能工作信息平台。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利用工作研讨会、总结表彰会和节能宣传周等形式,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信息的交流,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节约热情,增强节能工作的有效性。定期组织编辑印发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做法,提供节能信息服务和信息系统服务工作。
做好节能培训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分期分批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人员、重点用能设备运行人员和能耗统计人员进行节能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各级公共机构要经常开展节能教育和节能技术培训,培养广大干部职工良好的节能、用能习惯。
(四)建立多渠道的节能资金筹措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带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大公共机构节能资金投入规模,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持续深入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重大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经费和节能改造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重大公共机构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示范项目,应给予投资和资金补助支持。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完善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补贴政策和节约资金留成激励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扶持带动一批专门为公共机构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