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能耗在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中占重要比例,公务用车的选型和配置标准在全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推广使用节能公务用车是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也是引导全社会购置和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有效手段。要加快淘汰更新“高污染、高排放”公务车辆,实施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2015年底前公共机构公务用车全部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大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十二五”期间新购置的公务用车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占50%以上。稳步推进公车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压缩公务用车规模。加强公务用车配置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公务用车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规模,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车辆,及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车辆。
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公务车辆档案,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管理、油耗统计和“一车一卡”制度。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加强单车百公里油耗考核,定期张榜公布单车油耗量和行驶公里数。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效率,严禁公车私用。全面实现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3.认真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深入推进高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对应用范围广、节能效果显著的产品,逐步实施强制采购,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鼓励采用国产自主产权、技术先进的节能产品,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
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产品、设备的采购管理,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凡属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规定强制采购的,必须采购列入《清单》的产品;凡属列入《清单》并要求优先采购的,应当采购列入《清单》的产品,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健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不断扩大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范围,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十一五”期间,通过严格控制政府采购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标准,采用先进的电源管理技术,能够有效降低待机能耗。
4.建立节能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加快节能新技术推广。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示范和推广计划,明确阶段目标、重点支持政策,分步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机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公共机构的用能特点,建立科学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遴选、鉴定、试用、推广制度。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对示范性、实用性强、效果佳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组织在节能重点工程中优先示范应用。
抓好新能源与再生能源利用。加大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的力度,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暖制冷、浅层地能试点示范。“十一五”期间,在全市公共机构推广太阳能生活热水项目5个;推广浅层地能项目5个。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公共机构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弃物、餐厨垃圾、办公用品的循环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再生纸、垃圾分类处理和餐厨垃圾生物处理,强化建设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管理,建立资源循环利用的长效机制。到“十二五”末,实现再生纸使用率达到20%以上,垃圾分类处理率达到90%以上,餐厨垃圾生物处理率达到5%以上,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率10%以上,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率达到60%以上,处理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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