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目录》。
三、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1)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或本单位网站主动公开信息;
(2)本单位在
(单位详细地址) 设有信息公开查阅点、信息公告栏、公告牌、电子屏幕、触摸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查阅服务;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公开信息;
(4)通过发放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便民卡片、明白纸等形式主动公开信息。
2.公开时限
本单位严格按照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依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1.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信息公开办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部分),现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获取信息。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本单位信息公开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确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在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时,申请人必须签名或盖章并如实填写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形式、获取信息的方式。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和明确。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证照办理、款项和物品拨付等方面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规定,本单位需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和确认。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分别作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