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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通知

  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按格式文本样式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办事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正式使用前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编制单位改正。市直公共企事业单位(含市属和驻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必须在来宾政府网站上公开,县(市、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必须在县(市、区)政府网站上公开。
  (二)进一步规范办事公开内容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条例》和按照《意见》的要求,全面规范对内对外办事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凡是与企业、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必须对外公开。要突出重点,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办事过程中最易引发和滋生不正之风的环节,作为办事公开的重点,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让公众了解,让群众监督,让百姓受益。要着重从以下十个方面主动公开:
  1.单位的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4.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5.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6.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7.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8.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法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0.单位人事、财务、基建、采购及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等情况。
  (三)拓展办事公开渠道
  1.各部门和单位可采取设立办事公开栏,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
  2.在各类服务窗口、大厅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营业时间等基本信息并提供咨询,摆放办事指南、便民手册、宣传资料等供群众索取。
  3.利用各级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的门户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公共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各类办事公开信息进行发布,其中,涉及各类服务行业相关收费项目的调整、价格变动、政策变化等内容,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4.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公开办事信息。  5.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要通过服务热线公布相关信息,完善对外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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