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晋级和奖惩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0〕62号和桂政发〔2010〕13号文件精神,对本部门已出台的基层医疗卫生政策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于7月30日前报市医改办,由市医改办报自治区医改办公室备案。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1号)要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完善编制、人事、分配、绩效等体制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医务人员积极性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五、对乡村医生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补助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乡村医生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后,各级财政按不低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25%比例落实补助经费。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乡村医生服务转型。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要将实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并具备网络结报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各地要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对乡村医生收入实行绩效考核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