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2013年来宾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明确我市2012-2013年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2-2013年来宾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自行采购。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备案。
六、本《目录及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2012-2013年来宾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12-2013年来宾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编码
| 品目名称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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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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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 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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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1
| 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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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101
| 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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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102
| 电冰箱(冰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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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103
| 摄影和摄像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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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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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节设备
| 包括空调机组和集中式空 调设备(中央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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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105
| 燃气、电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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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106
| 冷水设备(饮水机、除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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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107
| LED 电子显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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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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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电器设备
| 市本级(年 度)预算金额 1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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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2
| 办公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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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201
| 计算机(含工作终端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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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202
| PC 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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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203
| 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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