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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被认定为是或不是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按“年月日”顺序完整填写;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5月22日填写为:“20110522”。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栏目解释〗指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持证人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别和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填写要求〗
  1.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在下列9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企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
  (4)其他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6)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7)残疾人(残疾人)
  (8)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9)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10)其他(其他)
  〖例〗“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例〗“单位就业”。
  (三)认定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认定持证人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专用章。
  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记录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按“年月日”顺序完整填写;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5月22日填写为:“2011522”。
  (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目解释〗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指为其办理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类型。包括:(1)公益性岗位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3)职业介绍补贴;(4)职业培训补贴;(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税收优惠政策;(7)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9)就业见习补贴;(10)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2.期限:指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起止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在“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就业见习补贴、其他就业扶持政策”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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