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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包括行政村村域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

  (1)行政村村域规划。行政村村域规划主要对村庄(居民点)布点及规模、产业及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耕地、水网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等提出规划要求。完成村域位置图、村域现状分析图、村域总体规划图、村域基础设施规划图、村域产业发展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

  (2)自然村建设规划。自然村建设规划主要包括村庄用地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公共建筑安排、景观风貌规划、农宅规划布局、近期建设整治规划等内容。完成“三图一书”,即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基础设施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

  (二)村镇规划编制的步骤。

  1.制订工作方案,动员部署。

  2.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全面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3.收集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资料,完成村镇规划初步方案。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协调市县相关部门提供宅基地权属登记图、卫星影像图、地形图等有关基础资料;乡镇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修改完善规划方案。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对规划初步方案进行审核,规划设计单位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5.组织规划方案评审报批。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和国有农(林)场进行规划方案评审报批。镇(乡)总体规划(含修编)作为最新的规划成果,由市县政府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审批实施,并将其纳入市县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中,统筹安排,保持一致。

  四、责任分工

  (一)各市县政府负责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筹集编制经费,加强督促指导。

  (二)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各乡镇在推进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国土、测绘、地震、气象、地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及时提供规划编制所需的宅基地权属登记图、卫星影像图、地形图以及地震、气象、地质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三)各乡镇政府在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村镇规划设计单位,组织开展镇(乡)总体规划、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国有农(林)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乡镇政府所在地与国有农(林)场场部相连或相互交错的,由乡镇政府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国有农(林)场作业区及其基层居民点(连队)的规划由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乡镇政府所在地与国有农(林)场作业区及其基层居民点(连队)相连或相互交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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