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十政发〔2012〕3号)
张湾、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开征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等级范围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征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范围为市区(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和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区土地等级范围
一等地为南起柳林路,沿北京北路,转江苏路,接市府路,转公园路,交车城路,转东岳路,至柳林路围合区域内的土地。
二等地为南起北京南路,经北京中路、北京北路,往西接汉江南路 (至神定河岸边),接公园路(至张湾河岸边)、车城路(至张湾河岸边)、车城南路,至北京南路围合区域内除一等地以外的土地。
三等地为南起车站路,往东沿武当大道,转辽宁路,接天津路、浙江路,往北接东环路,转北京北路往西接汉江南路(至清潭路口),沿东风公司厂区铁路往西(至车城西路交汇处),转车城西路至红卫转盘,交镜潭路、湖南路,接车城路、车城南路,至车站路围合区域内除一等地和二等地以外的土地。
四等地为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以上一、二、三等级的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