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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财政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各企业要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与培训经费,用于本企业职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培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校企合作环境
  (一)建立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商务局、经信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的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部门的组织优势、资源调控优势和公共管理优势,统筹当地的职业教育和企业两种资源,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协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用工准入制度。一是大力推行“双证书”5制度,到2013年,50%的中职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95%以上的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二是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就业上岗。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应当优先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三)建立激励机制。市政府设立企业人力资源建设突出贡献奖,对支持职业教育、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并取得成效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奖励,认定并命名所在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对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探究成效突出的学校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学校重大项目建设给予优先支持。
  (四)建立“十堰技能名师”制度。一是开展以“职业学校干部、教师到企业挂职顶岗,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能工巧匠到职业学校兼职”为主要内容的校企“双向挂职”活动,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二是每年从“双师型”教师队伍中评聘10名表现突出的同志,授予“十堰技能名师”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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