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支持政策,推动校企合作顺利进行
(一)经费来源、用途
市直校企合作项目支持资金,从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中,按用于职业教育切块资金30%确定。主要用途是:
1、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每年奖励开展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市直职业学校(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市直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建设实训基地,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所需贷款资金3年贴息。
3、市直职业院校定向为我市校企合作企业年输送毕业生200名以上且在岗时间稳定一年以上的,市政府按每生500元标准对职业院校进行奖励,以鼓励优秀毕业生就地择业,参与家乡经济建设。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落实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新引进的校企合作企业,按规定可享受十堰市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2、企业或个人资助或捐赠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或设备费用,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一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3、对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条的规定实行所得税减免征收。
4、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五条、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国税发〔2008〕116号),摊销相关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