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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承诺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限时办结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岗位AB角制度》等五个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效能监察由驻厅监察室负责实施,必要时可协调有关处室共同参与。
  第五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的效能建设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对上级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工作任务、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落实承诺,为工作对象提供服务的情况。
  (五)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效能监察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的总体工作效能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某一方面工作效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某些特定对象的行为状态和工作效能进行重点检查。
  第七条 效能监察主要围绕下列情况进行:
  (一)厅党组确定的需着力推进和落实并明确要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
  (二)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在贯彻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方面出现的问题;
  (三)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落实承诺方面出现的问题;
  (四)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考核中未达到规定要求;
  (五)群众或单位对有关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工作效能方面提出的举报投诉。
  第八条 效能监察的立项由驻厅监察室提出建议,报厅主要领导或厅长办公会议审批,也可以根据厅主要领导的指示或厅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直接立项。
  第九条 效能监察主要通过下列渠道了解情况,获取信息:
  (一)听取情况介绍;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
  (四)进行问卷调查或组织民主测评。
  在实施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第十条 效能监察结束后,由驻厅监察室写出监察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监察项目的批准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实行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监察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事迹要及时加以总结和宣传,也可以向厅领导提出予以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管理松懈的,要严肃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问题或不良影响的,要提出监察建议,由厅党组做出行政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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