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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承诺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限时办结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岗位AB角制度》等五个制度的通知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未在承诺时限和确定时限内办结相关的事务、事项,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该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岗位AB角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实施范围: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机关各处室、局(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各岗位的A(主办)、B(协办)角责任人,同时明确相应职责。
  第四条 A角责任人离岗前,必须主动向B角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B角应熟悉了解A角的工作内容,在A角离岗期间代为行使A角的岗位职责,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有关材料移交A角。
  第五条 遇有急事或重要工作时,AB角应协同处理,确保工作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六条 AB角责任人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因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报送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及时予以更正和公布。
  第七条 AB角责任人履行AB角工作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 挂钩。
  第八条 AB角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因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监察,是对机关各处室、局及其工作人员、厅直属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在行政和业务活动中履行职责、办理公务的行为状态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开展效能监察应与加强效能建设相结合,在加强效能建设的基础上开展效能监察,通过效能监察促进效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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