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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承诺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限时办结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岗位AB角制度》等五个制度的通知

  (一)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厅党组、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厅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理。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汇报。
  (三)省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四)厅党组、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包括各类信访件,省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尽快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
  (七)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应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属各处室、局(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且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按程序能够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各处室、局(单位)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局(单位)管理的事项,要进行联合办理。
  第八条 对本制度第六条所列需要限时办结的事务、事项及其办理时限,各处室、局(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示,以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未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务、事项,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要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该处室、局(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违反政纪的要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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