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管理事项的申请人,承办人要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对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在审查后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得中途让申请人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要进行登记,按程序批办、分办或转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或经告知仍无法补全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五)坚持文明接待制度
坚持使用文明用语,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实行“三一四有”,即:对来访办事的群众问一声好、让一个座、倒一杯水,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办事结果有回声。严禁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谢绝一切妨碍公务的请客送礼和公费娱乐,谢绝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工作人员家中申办有关业务。坚持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设立厅长电子信箱和热线电话,热心答疑解惑,及时处理信访问题。
(六)实行“AB角”工作制度
各处室、局(单位)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前提下,将工作分解到具体承办人。某项工作承办人(为A角)因外出不在岗时,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指定其他工作人员(为B角)顶岗替代,以方便办事人员。顶岗替代时双方应认真做好业务交接工作。顶岗人员要认真做好顶岗工作,按质按时完成顶岗工作任务。
(七)实行政务大厅受理制度
机关各处室、局的所有审批、管理事项,均需在政务大厅受理。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全部实行挂牌服务。同时在政务大厅设立接受投诉、监督的部门或岗位。
(八)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
各处室、局(单位)要严格实行“集中受理、统一对外、内部协作、限时办结”和“一个窗口”对外,“内转外不转”的“一站式”服务运行机制。凡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管理的事项,要进行联合办理。
(九)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事快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方便群众办事。凡属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符合政策规定,上报材料齐全,按程序能够受理的,一律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十)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按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6]19号)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