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精神,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设置医院警务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经卫生厅与公安厅协商,在全区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该设置医院警务室,加强医院安全管理,提升治安防范水平,推动平安医院建设。公安机关在医院设立专门的警务室,不得与医院收发室等混用,警务室要配备外线电话、一键式报警装置及伸缩警棍、防割手套、防刺背心、反光背心、保安哨笛、自卫喷雾剂、警用钢叉、强光手电筒、手持式金属探测仪、消防器材等必要的安全保卫设备和民警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桌椅、资料柜,并设置接待群众的纸笔、座椅等便民服务设施。属地公安机关负责警务人员的配备及医院内部保卫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制定警务室民警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作台帐、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定。医院警务室具体设置与否、怎么设置,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具体协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决定。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做好医院内部维稳工作
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宣传
《通告》。按要求由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标准格式的
《通告》,并在医院各显要位置张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要强化院务公开意识,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最新的医疗服务信息,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主动引导新闻媒体按照自治区宣传部、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7〕17号)要求,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防止虚假新闻,杜绝恶意炒作。公安机关要严格控制对伤害医务人员案件的报道。对涉医案(事)件信息,各地不要擅自对外发布,确需发布的,要报经上级公安机关审定,并以正面宣传为主。要积极协调宣传等部门加强对涉医案(事)件宣传报道的管理,严格控制,防止炒作。同时,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情绪疏导,引导医务人员理性认识和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坚决防止发生串联组织罢医罢工,确保医院内部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