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组织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缴纳主体为医院,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四、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要与医院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一是坚持优先出警、优先受理、优先查处的原则,接到医院报警,要及时受理,迅速出警,果断处置。对各类预谋伤害医务人员的线索、苗头要及时防范、及时查处;二是对于发生伤害医务人员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抽调精干人员,专人专案,快侦快破,依法严惩作案人员;对涉及“医闹”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加大侦办、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三是对在医疗机构滋事闹事,违反
《通告》第
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加强排查,发现预谋、扬言伤害医务人员的,要及时防范、及时查处。
五、落实各项医院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要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治安队伍建设,真正落实安保力量、防范措施,不仅要配齐医院安保人员,还要加强对保安和保卫人员的专门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保安能力,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对医疗机构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合理调配保安力量,加大内部安全检查、昼夜巡查力度,深入排查医疗机构内部和周边治安突出问题和案件隐患,及时发现各类可疑人员,对危害行为进行先期处置,有效保护医务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同时医院要加大投入,为保安人员购置钢叉、防割手套、防刺背心、警棍等防卫和制伏器材;二是要强化技防建设,公安机关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大科技安防设施的投入,建设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要在医院挂号、收费、急诊室等人员相对集中、治安案件易发部位,以及医院门口、楼梯、电梯、过道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点及警示标志,监控室要安排专人值守;重点科室、重点部位要尽快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的安保控制中心、调度值班室联网,提高内部保卫及公安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安装安检仪,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等进入医院;三是公安机关要采取特殊措施,加强医院的巡逻守候,加强盘查、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打击,增强预防和控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