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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严格医院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医疗卫生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主体,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各医院和医护人员要严格自律,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意识。一是强化医务人员的执业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按照法律法规职业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开展各类诊疗服务。要继续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发展建设目标,继续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和对重点科室重点环节管理,继续加强核心制度的落实,减少医疗安全事件发生。二是严格执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各医院和医护人员要在重视发展的同时注重管理,要在重视外延的同时加强内涵建设。要重视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注重制度的落实。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和查对制度等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对医疗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危及患者安全的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三是加强医患沟通和投诉管理。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要求,加强医患间沟通,规范投诉管理,在明显的位置设立专门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 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健全医患的沟通渠道,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沟通技巧和水平,坚持“可顺不可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应对突出事件,遇到突发事件要充分利用周围环境保护自己,在能力所及范围内量力而行,合理合法保护自身权益和生命安全。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体恤患者的痛苦,同情患者的困难,尊重患者的想法,始终把“服务好、质量好、让病人满意”作为目标。

  三、主动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充分利用第三方调处机制化解医疗纠纷

  各盟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精神及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司通〔2011〕13号)的要求,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相互衔接配合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的优势,依法规范调解医患纠纷,促使医患双方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医院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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