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2〕571号 )


各盟市卫生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推动医警协作机制形成,积极化解医患矛盾,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和执业环境,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告》的重要意义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持正常医疗秩序,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自治区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满足群众看病就医的需要;是医院自身建设发展的需要。近期,涉医恶性案件频发,北京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湖南省衡阳市等地相继发生了在医疗机构内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刑事案件,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4月29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医疗机构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5月1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通告》,就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机构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通告》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医院安全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坚持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及时有效的采取果断措施,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创造良好的医疗执业和就医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增进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医院质量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