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丹江口水库周边区域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发〔2011〕37号)
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丹江口水库加坝工程完工后,丹江口水库正常蓄水位将达到170米。有序进行丹江口库区开发建设和保护治理,是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功能发挥和汉江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保证,直接关系到丹江口水库十堰库区(以下简称库区)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科学合理利用库周资源,确保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运行安全,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库周开发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丹江口库区开发建设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水环境保护的其它法律法规、十堰市经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为建立全域一体的开发建设管理体制,通过有效管理库区开发建设,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库区城镇及景区周边景观与陆域景观逐步协调统一,凡丹江口水库正常蓄水位170米水位线外推1000米以内的区域,包括丹江口水库周边陆地、库汊、消落地、半岛、库内孤岛均纳入管理和控制范围。十堰市市级控制性详细规划涵盖1000米以外的范围,按规划范围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