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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欠发达地区农村幼儿园纳入上岗退费实施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欠发达地区农村幼儿园纳入上岗退费实施范围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2〕50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推进我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决定将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以下简称上岗退费)适用学校类型范围扩大为: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适用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的地域范围、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对象、基本条件以及申请、审核、公示、报送、审批的程序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师〔2008〕7号)执行。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汕头、韶关、湛江、肇庆、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的农村幼儿园新聘专任教师,符合粤教师〔2008〕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按照相关程序,可以申请享受“上岗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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