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居民健康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办字〔2012〕567号 )
各盟市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自治区居民健康卡数据安全管理,根据卫生部及自治区相关规定,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居民健康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自治区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屈 尧
联系电话:0471-6945023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健康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健康卡数据及应用的安全,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区居民健康卡数据安全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盟市居民健康卡管理中心及各旗县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居民健康卡管理中心)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居民健康卡数据的导入、导出、存储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对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居民健康卡系统建设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分工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进行全区居民健康卡数据存储和备份;保证全区居民健康卡数据的应用安全。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办公室在保证居民个人数据安全的条件下,负责全区居民健康卡数据统一对外的数据交换,负责指导各盟市(旗县区)居民健康卡管理中心对于居民健康卡数据的运维安全。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提供统一的全区居民健康卡数据存储硬件平台、网络核心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便于盟市(旗县区)居民健康卡管理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安全的连接到自治区居民健康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