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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工作中不讲原则、不敢碰硬、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工作绩效平庸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而不依法受理的;对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的;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的;
  (六)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土地、建设、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力、查禁不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及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或不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处置失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积极主动、推诿扯皮、行政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拖延、相互推诿,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合格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证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超过办理承诺时限的;
  (三)对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做到“应进必进”或授权不到位,导致服务中心窗口和部门内设机构“两头受理”的;对进入“绿色通道”的市重点项目未按规定执行“联审联办”、“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等制度的;
  (四)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不按时限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下级请示报告不及时办理,久拖不决、不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企业经营者和办事人员,到企业吃、拿、卡、要、报的;
  (二)对已明令取消、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取消、不合并;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审批前置条件和环节,或者将备案事项变相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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