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办发[2011]5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1年11月3日
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我市治庸问责工作,切实解决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庸、懒、散、软”问题,为建设“四个襄阳”提供作风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襄办发[201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问责的“庸、懒、散、软”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治庸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公平公正、责罚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执行力不强,政令不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大局意识不强,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