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乱倒垃圾、乱停乱放、乱穿马路、乱贴乱画等行为的通告
(襄阳城管委[2011]7号)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第75号令)等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垃圾,乱贴乱画,车辆乱停乱放,行人乱穿马路等行为,并组织市容环境监督员、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所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现一处垃圾对责任单位或业主处以50元罚款。
三、行人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的,处以20元罚款;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处20元罚款。
四、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贴乱画等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脏物的,每次处以10元罚款;
(二)随地吐痰的,每次处以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