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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明确职责分工。市市容市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会同市国土、规划、环保、园林绿化等部门及区级政府推进垃圾处理项目落地建设,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市发改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建设的立项,同时做好对上项目的争取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国土部门负责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供应。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管理资金,对生活垃圾处理给予财政支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
  (二十一)建立考核和问责机制。制订垃圾处理工作考评和奖惩方案,按年度将垃圾处理工作任务列为市、区两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将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指标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考核指标。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各部门工作进行考评;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街(镇)、各部门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实行督办、考评和通报制度,对成绩显著的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二)建立市场准入退出和评价机制。健全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社会企业可依法通过行政许可,参与垃圾处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营运考评机制,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
  (二十三)加强处理设施常态化监管。推行行业监管、专业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变末端监管为过程监管。完善全市统一的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管和监督评价信息化平台,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在线监控及日常监测,对处理设施的环境监测实现常态化,确保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稳定正常运行。加大现有设施污染防控投入力度,加强渗滤液、飞灰、臭气等污染物治理。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坚持环保优先,建立污染防控终身追溯机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公开监督机制,增强监管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二十四)提高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订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运营单位要制订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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