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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6号)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防范存量房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税收风险,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良好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存量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交易双方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款。
  第四条 市、县两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设立存量房交易税收“一窗式”征收窗口,建立与产权变更登记部门的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契税“先税后证”制度,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第五条 市、县两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应用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审核系统(全省通用版),对各类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
  第六条 市、县两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评估价格,据此作为核定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是否偏低的标准。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下浮比例应不高于20%,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拟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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