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直销员培训、考试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直销企业严格按照《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和发证。直销企业的直销员和直销培训员应持证上岗。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
(四)加强直销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导直销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禁止直销企业销售超出批准范围的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五)加强直销企业计酬的监督管理。按照《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各单位要严格监管,严厉查处“团队计酬 ”等形式的传销行为。
(六)加强退换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直销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退换货制度,以确保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步骤要求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3月-5月底)
要求各直销企业(申请直销企业)在唐分支机构,以及负责在唐各类服务网点的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3月底前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第二阶段监督检查阶段(6月-10底)
要求各县市区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对本辖区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直销员招募、培训活动组织开展跟踪监管;对涉及辖区的直销信息报备和披露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信息的线索和证据并及时上报;监督辖区直销员推销活动;受理申诉举报,依法处置、组织查处辖区违规直销、非法传销案件。对辖区内的各直销企业(申请直销企业)在唐分支机构,各类服务网点及直销企业(申请直销企业)非服务网点进行逐一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建立直销企业的信息档案,对企业负责人、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发展、直销经营、组织培训、备案报送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登记。市局将派督导组对各县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