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43号)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因素,并结合当地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规定在媒体上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各级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低于本地区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合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整租赁价格。

  四、进一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要立即向社会公布。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市、县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取得费用、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低于周边或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最高销售价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