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价控[2011]191号)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
价格法》、《
安徽省价格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10〕60号)精神,10月31日,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部署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对于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房住、住得起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作为服务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履行对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价格的审核和监管职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党和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推进。
二、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范围和形式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在城镇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在农村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合称为保障性住房。
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和有关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保障性住房价格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