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维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评估非法集资参与人进行聚集上访的风险,接待涉案群众上访,消除误解,化解矛盾,防止并及时处置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置。针对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其他部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后勤保障。负责处置工作中经费、车辆、安全等事项的保障,以及处置工作中可能引发的突发疾病、人身伤害的救治。
(4)一般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原则上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出现而使处置工作难以完成的,可以向市处非联报告并经同意后,再延长30个工作日。
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原则上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出现而使处置工作难以完成的,可以向市处非联报告并经同意后,再延长30个工作日;因案情复杂,在延长的期限内仍然不能完成的,向市处非联说明情况,在尽量挽回损失的前提下,可以再适当延长。
(5)处置报告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完成后,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处非联备案。
(三)宣传教育机制
要广泛、深入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由市金融办牵头,银监、工商、公安、宣传、法制、法院及其他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日”活动,运用案例警示、法制教育的方式,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和正面引导。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丰富、灵活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遏制非法集资活动蔓延,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理解、支持、协助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信访维稳机制
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应当组织、配合和协调各级各部门稳妥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维稳工作,认真落实包保责任,积极引导,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上访,保障社会稳定。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机制
依托基层,立足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把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纳入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并将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内容,切实保障工作的落实和成效,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防控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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