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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在组织调查取证的同时,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工商、银监、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资产以及人员潜逃。
  4.性质认定
  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一经查实,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报请云南银监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认定程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有关情况同时报市处非联。
  5.处置善后
  (1)经银监部门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如涉案金额较小、人数较少、影响小,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企业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和意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早纠正非法集资行为。
  (2)对于涉案金额较大、参与人数较多、影响面广,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资金链存在较大断裂风险或已经断裂的重大非法集资活动,工商部门应当于银监部门作出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发布公告,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处置;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相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3)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银监部门作出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展开处置工作,包括成立专案处置领导小组,落实办案人员和经费,制定处置方案等。专案处置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有关工作组开展以下工作:
  综合协调。总体协调各方面有关工作,收集和汇总有关信息,向专案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侦查。依法进行立案侦查,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追缴涉案资产,扣押有关账册等会计资料,冻结涉案资金,扣押涉案资产,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资料,依法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清产核资。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以及涉嫌企业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对参与清产核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有关中介机构开展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防止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资产清查完毕后,清产核资组形成清产核资报告上报专案处置领导小组。
  财务审计。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企业进行审计,出具有关审计结论,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提供可靠依据。
  资金核查。负责检查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关账户、关联企业或关联客户、关联人的账户,掌握其资金来源、去向。
  清算。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工作,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其牵头进行清算;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专案处置领导小组另行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进行清算。
  宣传。负责制定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引导参与集资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积极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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