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联络员制度。由各级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处非联汇报有关信息。联络员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联络员调整须向市处非联报备。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同时密切配合,形成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作合力,全面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二)处置机制与流程
1.管辖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资产清理、集资款清退以及维稳工作。根据本意见确定的属地管理原则,对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单一案发地难以开展处置案件相关工作的,市处非联可以指定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行动,按照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等流程,协同开展工作。
因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的,经市处非联决定,可以由市政府管辖,按照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等流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2.案件受理
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受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受理、登记制度,确定有关部门及人员负责受理和登记,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明显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判定后,向举报人回复或说明;
(2)对一般性质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并展开调查;
(3)对情况复杂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后,立即向市处非联报告;
(4)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向市处非联报告。
3.调查取证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及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市处非联后,市处非联协调安排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1)调查。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和行业主(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开展工商注册、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客户群体、经营品种、投资模式、返还方式、约定收益、销售方式、关联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合同兑付、缴纳税等情况的调查,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等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还可以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户籍、家庭成员构成、社会关系,以及企业关联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查清参与集资人员的基本情况。
(2)证据收集。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有关证据资料的收集、固定和保存,为案件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工作提供全面、完整、客观的证据支持。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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