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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16.各级法院负责受理、审理各类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配合银监、工商、公安及其他司法机关做好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参与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工作;为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17.宣传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及教育,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协调、督促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辨别能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18.监察部门督促和检查各部门积极开展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情况,落实有关责任;落实市处非联决定事项。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建立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广泛宣传行业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行业政策的认知和理解。对相关行业的投资项目进行主动甄别和鉴定,适时向社会发布信息,揭露虚假宣传。
  三、工作机制
  (一)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1.信息互换和紧急情况处理。市金融办每季度末牵头协调银监、公安、工商、税务、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排查信息交换,整理和研判,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向市处非联报告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线索、案情及查处情况,切实做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银监、公安、工商、税务、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非法集资重大线索,或发生非法集资有关紧急情况时,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后报市处非联作出决议。
  2.行业日常监督及管理。工商、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税务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排查企业是否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并将掌握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公安部门及市处非联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是对非法集资案件多发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积聚。各类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在为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及时向公安、工商或主管部门报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非法刊登、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举报受理和线索收集。人民群众举报是防范和预警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举报受理、登记制度,拓宽举报渠道,设立公开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广泛受理群众举报,收集有关线索;情况一经查实,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处非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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