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着力完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进一步规范我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程序,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效率,根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批复》(云政复〔2007〕48号)和《昆明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昆办通〔2009〕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我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我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在省、市人民政府主导下,由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处非联”)组织领导,同时,接受云南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简称“省处非联”)的指导。
(二)属地管理。我市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案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申报认定、立案和处置善后等工作。案发地首先由涉嫌非法集资企业主要资产所在地确定;因企业资产分散难以确定的,由市处非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企业资产所在地、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涉案地中明确案发地。对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单一案发地难以开展处置案件相关工作的,市处非联可以指定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开展案件打击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