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监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四)市监管办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质询会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五)市监管办通过新闻媒体,对查处的违法违纪交易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营造社会监督氛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监管办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一)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规则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有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一)未按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的;
(二)对本行业交易活动未按规定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三)对本行业交易活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务局或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和组织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纠纷或者引起交易投诉的;
(二)在交易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四)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者其他手段设定评标专家或者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
(五)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绝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对市监管办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实施细则,报市监管委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