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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监管办对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交易文件进行项目监督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根据备案后的交易文件受理申请、发布信息、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在国家、省、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市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统一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采取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三)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电子音像监控;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廉政承诺制度;
  (五)会同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重大或突发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六)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交易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主管交易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管,采取下列方式: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交易中心设立常驻监管部门,代表所在部门负责各自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招标(采购)条件、招标(采购)文件(含招标控制价)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对交易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四)对招投标情况报告书和合同进行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联合市监管办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
  (二)受理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投诉和举报;
  (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一)市交易中心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二)市监管办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工商联等单位推荐,由市监管办统一聘请人民监督员,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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