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昆明市监察局对市监管办、各个市行业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行政监察。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内依法招标(含竞争性谈判)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国有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
其他县(市)区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的国有投资项目;
国有投资项目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单位自建自用工程的采购;
(三)土地、矿业权交易类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和权限在市级出让的采矿权的交易;
(四)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市属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
(五)其他交易类项目: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专营权和其他相关权利;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城市行政资源衍生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冠名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国有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机动车、机械设备以及单位的办公设备和仪器设备等资产;市级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的处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行政资产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报市监管委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交易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许可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土地矿业权交易类和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的招标条件、招标公告、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