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必须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项目招投标(含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
第四条 对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进行统一监督、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市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进场参与交易各方和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作为昆明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